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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友服務注意事項」。(內政部111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10110506號函發布)

2.「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已發布施行(網頁),辦法其中第4條及第22條規定略以,交友服務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或開始營業之日起6個月內,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維計畫),並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倘有未依前開期限報送備查或不提報者,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裁處。(內政部111年8月30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362號令發布)

3.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請交友服務業併入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或另依「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建立防疫個人資料自行查核制度及規劃稽核作業。(內政部111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523號函發布)

4.    內政部訂「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公布於內政部戶政司網頁,請交友服務業者參酌範本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以及公司實際業務規模、特性、個人資料性質與數量,制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內政部111年10月24日台內戶字第1110243211號函發布)

5.    「交友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內政部公告預告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