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誌喜!
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日是婚姻生效日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依據上開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結婚當事人雙方須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應攜帶之文件如下:
- 雙方之戶口名簿
- 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 最近2年內的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
- 結婚書約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及換發戶口名簿每份30元。
◎若97年5月22日(含)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
其婚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若於108年5月24日前已在國外完成結婚者,欲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備妥前述文件後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