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他人販賣、交付或供應酒及檳 榔情事,提供宣導資料1式,敬請協助宣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聯絡人:郭大維
- 聯絡資訊:02-27208889 分機6201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暨「115年暑期 三、 本局辦理前揭兒童及少年禁制行為預防工作,並配合「115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行,製作「年齡有疑慮,查證再販售」文宣,敬請貴機關(單位)協助以適當形式(如:實體張貼、官網公告、社群發布……等)轉知服務對象。
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行重點工作計畫」辦理。
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3條
規定:「(第1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第3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及第9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次依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物品者,對接受者是否已滿十八歲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 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提供。」,合 先敘明。
四、 檢附旨揭文宣1式如附件。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