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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里長之定位及職務 
里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另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區長對里長無任免權,惟在行政體制上,里長與區公所在業務上有直接隸屬的關係,受區長的指揮監督,同時指揮監督所屬鄰長。

有關本市里長之工作項目,詳細規定於「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依該要點規定,里長除辦理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召開各項里鄰會議、民情反映、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及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里公務事項外,並應辦理協助推動本府政策等交辦事項。

另本府前曾研擬「臺北市里長自治條例」,主要內容係將各行政規則中之里長相關規範,如里長服務內容及定位、里長證明事項、里長福利、里長工作研習及表揚等納入自治條例,以提升法律位階。相關辦理時程如下:

● 因本案事涉里長事務,本局前於104年1月8日轉請各區公所徵詢里長意見,相關意見彙整說明如下:

  1. 里長福利及角色定位部分:里長建議恢復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或比照公務員編列退休金等,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另地方制度法已規定里長係由里民選舉產生,應為無給職。故不列入自治條例。
  2. 經費部分:建議提供里內服務或建設事項的相關經費(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回饋金等),取消經常門及資本門比例。因本府正辦理「臺北市鄰避設施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修法作業,並研議調整相關經費經、資門比例,基於一致性原則,本局將俟前開條例通過後,規劃比照辦理。
  3. 其他部分:建議提供里長與市政府對市政建設的溝通平台。本局已奉 市長指示以「里長單一窗口」方式辦理,市府各局處,已設有專人處理里長反應事項。

 

● 本局已於104年2月3日將自治條例草案函送本府法務局及法規委員會審議;本府已於104年3月10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04年3月13日函送本市議會審議。惟104年3月19日本局與本市各行政區里長聯誼會會長會面時,各區里長聯誼會會長等與會代表達成共識,希望本案能撤回並持續溝通里長意見,故於104年3月31日函市議會撤回該自治條例審議案,本局已於104年6月15日至8月25日於各行政區辦理座談會完竣,邀請轄區立法委員、議員、里長及本府相關局處共同研商、討論,與會里長所提出相關建議事項,本局已彙整,作為後續修訂之參考。

● 「臺北市里長自治條例」草案內容已於104年10月8日提交本市各區里長聯誼會會長會議討論並達成共識,經本府法規委員會104年11月25日第637次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於104年12月8日提報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已於104年12月14日函請本市議會審議,本市議會已於105年5月11日交付該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惟因屆期不續審,本局經評估不再行送審。

 

 

二、里長及里辦公處 
依臺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長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務。」同法第13條規定:「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事項。里幹事員額列入區公所編制。」

依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規定:「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並得設置於該里內之里民活動場所或其他適當之公共場所。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服務設備」。

里幹事係區公所編制內人員,其任免、獎懲、遷調均屬區公所之權責;惟辦理里內公務時,並受里長之督導。依「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規定,里幹事之工作,除須受區公所及民政局之考核外,里長並須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其勤惰品德及獎懲等,隨時向區公所提出建議意見。

傳統里辦公處被動式為民服務的觀念,已不符民眾期待及社會環境所需。現在的里辦公處,角色漸趨積極,許多里長不僅主動服務,整合里內民間資源做有效的規劃運用,並積極爭取政府部門的補助,改善里內生活環境品質。本府目前已有多項補助案,須透過里辦公處之規劃提案,始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助,有別於以往齊頭式之補助方式,期能提高市民對於地方建設的參與,落實政策由下而上之理念。

 

三、里鄰會議 

(一) 里民大會:
里民大會以解決里內公共事務為原則,由里長視實際需要或里內成年里民3%以上書面向里長請求時召開之。如有成年里民3%以上之書面請求,里長未於30日內為召集之通知時,里民得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開之。(請參閱「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二) 基層建設座談會:
里民大會已屆開會時間,出席人數不足開會額數,經主席宣告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得宣告改開基層建設座談會;另里長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里民或邀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舉行之。

(三) 里鄰工作會報:
里長每半年召集里幹事、鄰長召開里鄰工作會報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研議事項如下:
1.里工作計畫之訂定。
2.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各項建議案件之列管及執行情形。
3.各項里鄰經費之申請、運用。
4.區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
5.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議事項。

 

四、里鄰經費 
為應各里辦公處協助推動市政、為民服務之需要,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編列各項里鄰補助款,茲分述如次:

 

  1.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里長由區公所編列里長事務補助費,每里每月新臺幣5萬元。
  2. 里鄰建設服務經費
    為加強改善里鄰生活環境,提高里民生活品質,並促進各里鄰公共服務,本府編列每里每年里鄰建設服務經費30萬元,由里辦公處依里民之建議及里內之需要自行運用,以適時解決里內建設及服務事項。本項經費辦理的項目,請參閱「臺北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實施要點」。
  3. 推行睦鄰互助聯誼活動補助費
    每里每年補助6萬元整。各項執行細節請參閱「臺北市各區推行睦鄰互助聯誼活動實施計畫」。
  4. 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補助費
    每里每次召開補助5,000元整,每年度以補助2次為限。

 

五、里鄰長研習 
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一個月內舉辦里長工作研習,其後每年度由各區公所舉辦一次以上之里鄰長研習,以增進里鄰長之工作知能,提高為民服務效率。


113年度臺北市里鄰長研習實施計畫

 

六、里鄰長表揚 
為激勵里鄰長為民服務熱忱,強化基層自治功能,本府民政局每年辦理資深里鄰長表揚大會。


109年表揚名單
110年表揚名單
111年表揚名單
112年表揚名單


 

七、里鄰長福利 
里鄰長為無給職,為鼓舞其熱心服務基層,並慰勉其辛勞,市府基於地方自治權限,在財政得以負擔之範圍內,盡力為里鄰長規劃各項福利措施。茲將里鄰長福利分述如次:

里長福利 

 

  1. 結婚補助
    里長本人結婚補助2萬元。
  2. 喪葬慰問金
    里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1次喪葬慰問金新臺幣5萬元整。
  3. 新聞及相關資訊
    應依臺北市各區公所里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費補助作業規範辦理相關作業。
  4. 健康檢查費
    99年1月1日起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里長比照地方民意代表每年補助1萬6,000元健康檢查費。
  5. 保險費
    99年1月1日起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里長比照地方民意代表保險費每年補助1萬5,000元。
  6. 里長及眷屬全民健康保險
    里長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第一類被保險人,並以公所為投保單位。
  7. 里長慶生
    每年致贈里長生日蛋糕及賀卡。
  8. 里長自強活動
    每年舉辦里長自強活動1次。

 

鄰長福利 

 

  1. 交通補助費
    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
  2. 喪葬慰問金
    鄰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1次喪葬慰問金新臺幣1萬5,000元。
  3. 新聞及相關資訊
    應依臺北市各區公所里鄰長新聞及相關資訊取得費補助作業規範辦理相關作業。
  4. 自強活動
    每年舉辦鄰長自強活動,自104年起每人每年補助1,210元。
  5. 鄰長意外保險費補助
    每人每年600元,並由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6. 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
    第一類健保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暨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