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首長駕駛加班皆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稿單位:秘書室發稿日期:100年9月16日聯 絡 人: 杜美芬聯絡電話:1999轉6188
有關臺北市議員發佈新聞稿指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首長駕駛加班時數1,961小時最高,每月平均加班163小時1節,民政局表示,為瞭解基層區里睦鄰活動情形及行銷市政,民政局局長必須參與本市12區456里、各宗教團體、地方活動,因里鄰活動為方便市民參與,多安排於夜間及假日,活動結束仍須返回辦公室批閱公事,或參與主持會議,專任駕駛配合首長工作需求隨時加班待命確有其事實。 有關指涉,民政局局長駕駛98年8月7日至8月9日三天加班工作時數高達68小時1節,對此民政局回應,98年8月7日至9日適逢莫拉克颱風侵襲臺灣,民政局局長必須待命,處理救災事宜。8月7日係為停止辦公,8月8日及8月9日為休假日,首長駕駛依勞動基準法及民政局勞動約定書加班不受時數之限制。首長駕駛實際出勤工作時數計44小時,依勞基法規定核給68小時之加班費。 首長駕駛加班費計算方式係依勞動基準法第84之1條規定,駕駛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民政局依規定與首長駕駛訂有勞動約定書並報經勞工局核備。另該法第32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同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核給8小時加班費,就超過8小時部分另行核給超時加班。是以,首長駕駛加班費請領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核銷。 另表列民政局局長請假出國,專用駕駛仍請加班費,經查係駕駛接送局長至機場搭機,依勞基法規定假日出勤1小時即以8小時計算加班,尚符合規定。 民政局黃呂局長錦茹表示,民政局未來將適當調整首長駕駛休假比例,以臻合理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