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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公告劃設「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本府環保局113年12月2日北市環空字第1133089316號函辦理。

二、本市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為:南京東路、仁愛路、信義路(西至中山南北路,東至復興南北路)東西向車道(詳如附圖)。

三、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一)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者,或出廠3年內(含)之新車不在此限。

(二)出廠滿5年以上,且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之燃油機車。

(三)起重機。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或同等級)以上標章,或出廠3年內(含)之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四)前揭規定,於救援工程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軍用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適用之。

四、違反該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