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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經營活動空間設施

中心簡介樓層簡介 │ 民政局經營活動空間設施及注意事項 │ 服務資訊營運現況交通資訊

 

樓 層使 用 用 途
11樓體育館(羽球場、籃球場)
10樓空手道教室跆拳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舞蹈教室桌球教室
9樓健身房
8樓813、814教室815教室816教室桌球室
4樓集會堂(主要出入口)401教室402教室
3樓集會堂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場地規定

共通性規定
  1. 各活動場地內禁止飲食。
  2. 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
  3. 置物櫃僅限當日使用,未取走之物品將以廢棄物處理。
  4. 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影響安寧之情事。
  5. 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6. 為維護進出本中心民眾安全,除輪椅及嬰兒車之外,本中心大樓範圍內不得騎乘自行車、滑板(車)等。
各教室及集會堂規定
  1. 各活動場地僅提供現場已有之設備供使用者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材或物品使用者應自備,並經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使用。
  2. 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與安全事宜,均應經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 使用時應愛護一切設施,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或圖釘、灑滑石粉等物品,固定附著於活動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使用場地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4. 使用場地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不得有設攤、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營業行為。
  5. 作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設應於事前與本中心洽商使用方式,並依本中心同意之方式辦理。其錄影、錄音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6. 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或張貼標語、海報、廣告或公告。
  7. 申請人需接電或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於申請時表明並經本中心同意後,會同技術人員辦理,不得擅自架設。
  8. 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有使用入場券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行印製,並應經稅捐機關驗章及本中心驗印後,始得使用。如須製發出席證者,應先將樣張送本中心查照,以憑證入場。
  9. 活動內容應與原申請使用內容相符。
  10. 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11. 活動內容不得損及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12. 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13. 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筵席。
桌球室、健身房及體育館規定
  1. 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不依器材說明使用或不聽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勸導致器材損壞時,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2. 有下列病症或狀況者,嚴禁使用各類運動設施:
    (1)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臟、周邊血管或腦血管疾病。
    (2)肺部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COPD)、氣喘或纖維囊腫。
    (3)代謝疾病:包括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DDM)、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NIDDM)、甲狀腺失調或腎臟或肝臟疾病。
    (4)懷孕。
  3. 請穿運動鞋或休閒鞋(禁止穿黑膠鞋底),並攜帶毛巾入場,共同維護場地及設施之清潔及秩序。
  4. 健身房禁止12歲以下之兒童進入使用,該場所並備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5. 健身房及桌球室刷悠遊卡收費,先到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