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經營活動空間設施
(2)一般身分及優待身分申請場地當事人,經抽查不在現場達3次者,將撤銷後續未使用之租借時段,並於未來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3)場地被撤銷使用權者,於當年度12月底前,持場地收據正本及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至該中心1樓服務站申請剩餘未使用之場地費。 1.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不依器材說明使用或不聽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勸導致器材損壞時,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2.不負保管私人物品之責任,若有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3.有下列病症或情形者,禁止進入使用: (1)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臟、周邊血管或腦血管疾病。 (2)肺部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COPD)、氣喘或纖維囊腫。 (3)代謝疾病:包括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DDM)、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NIDDM)、甲狀腺失調或腎臟或肝臟疾病。 (4)懷孕。 (5)患有傳染性疾病。 (6)健身房禁止12歲以下之兒童進入使用。 4. 請著休閒或運動服裝及運動鞋或休閒鞋(禁止穿黑膠鞋底、拖鞋、皮鞋、高跟鞋、木屐或不適合運動之鞋類),不得打赤膊、赤腳。另健身房使用跑步機者,必須穿著運動鞋。 5. 進入健身房請自行攜帶毛巾,並將器材上之汗水擦拭乾淨。有氧運動器材,單項單次使用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另健身房備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6. 以先到先使用為原則,無預約服務,全面採使用悠遊卡付費方式,刷卡後使得入場。需自備足額悠遊卡(現場卡柱無加值功能)。進出場皆須刷卡,依入場使用時間計費,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 7. 臺北市民及志願服務榮譽志(義)工和民生社區居民優待者、65歲以上長者優待身分者,須帶身分證及悠遊卡至1樓服務站辦理設定,身心障礙市民攜帶身心障礙手冊者可以免費使用,請主動出示證明。 8. 健身房使用重訓器材注意事項: (1)僅限於重訓器材區使用(有安全地墊),不得將重訓器材拿離該區域。 (2)斟酌自身能力並小心輕放。 (3)使用完畢後復歸原位。 9.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以現場公告或管理員說明為準。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或本中心相關規定最終解釋辦理。樓 層 使 用 用 途 11樓 體育館(羽球場、籃球場) 10樓 空手道教室\ 跆拳道教室\ 柔道教室\ 有氧舞蹈教室\ 綜合舞蹈教室\ 桌球教室 9樓 健身房 8樓 813、814教室\ 815教室\ 816教室\ 桌球室 4樓 集會堂(主要出入口)\ 401教室\ 402教室 3樓 集會堂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場地規定
共通性規定及重要事項 各類教室、集會堂及體育館之場地規定 1.各場地之申請使用,經本中心評估使用情形及活動性質後,有權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人(單位)不得異議。
2.各場地僅提供現有之設備供申請人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材或物品應自備,場地使用完畢後請回復原狀。
3.活動相關之佈置、設備、物品其保管與安全事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4.場地超時使用,經本中心人員查獲,申請者須補繳1時段超時使用費,且超時使用以不影響下一場使用者之權益為前提,倘有影響,本中心有權立即停止超時使用者之使用。
5.為加強該中心場地之使用管理將不定期抽查:
7.各場地需接電或臨時安裝其他照明或電器設備時,申請人須於申請時表明並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架設。
8.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設備需自備。設備架設前須經本中心同意。其錄影、錄音或轉播行為如侵害他人權益時,由申請(使用)人自行負責。
9.使用場地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不得有設攤、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營業行為。
10.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有使用入場券者,入場券由申請人自行印製,並應經稅捐機關驗章及本中心驗印後,始得使用。如須製發出席證者,應先將樣張送本中心查照,以憑證入場。
11.集會堂週邊區域、舞台區、化妝區禁止進行繪景。具危險性或妨礙走道暢通之物品,本中心得隨時要求申請人移出。
12.申請人於使用時段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留置物一概視同廢棄物,另集會堂之廢棄物處理所產生之費用將由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不足時將對申請人追繳差額。
13.不得損及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14.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15.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筵席。桌球室及健身房之場地規定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有下列情事者,處理情形如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