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場地規定
共通性規定 | - 各活動場地內禁止飲食。
- 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
- 置物櫃僅限當日使用,未取走之物品將以廢棄物處理。
- 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影響安寧之情事。
- 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 為維護進出本中心民眾安全,除輪椅及嬰兒車之外,本中心大樓範圍內不得騎乘自行車、滑板(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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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室及集會堂規定 | - 各活動場地僅提供現場已有之設備供使用者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材或物品使用者應自備,並經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始得使用。
- 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與安全事宜,均應經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使用時應愛護一切設施,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或圖釘、灑滑石粉等物品,固定附著於活動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使用場地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 使用場地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不得有設攤、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營業行為。
- 作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設應於事前與本中心洽商使用方式,並依本中心同意之方式辦理。其錄影、錄音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者,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 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或張貼標語、海報、廣告或公告。
- 申請人需接電或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於申請時表明並經本中心同意後,會同技術人員辦理,不得擅自架設。
- 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有使用入場券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行印製,並應經稅捐機關驗章及本中心驗印後,始得使用。如須製發出席證者,應先將樣張送本中心查照,以憑證入場。
- 活動內容應與原申請使用內容相符。
- 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 活動內容不得損及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 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 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筵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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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球室、健身房及體育館規定 | - 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不依器材說明使用或不聽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勸導致器材損壞時,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 有下列病症或狀況者,嚴禁使用各類運動設施:
(1)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臟、周邊血管或腦血管疾病。 (2)肺部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COPD)、氣喘或纖維囊腫。 (3)代謝疾病:包括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DDM)、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NIDDM)、甲狀腺失調或腎臟或肝臟疾病。 (4)懷孕。 - 請穿運動鞋或休閒鞋(禁止穿黑膠鞋底),並攜帶毛巾入場,共同維護場地及設施之清潔及秩序。
- 健身房禁止12歲以下之兒童進入使用,該場所並備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 健身房及桌球室刷悠遊卡收費,先到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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