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登記稱謂欄所列,僅為戶長對戶內各人關係之稱呼,並非個人本身戶籍登記上身分記載項目,原則按八親等表填記,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則填家屬,非親屬者則填寄居。 申請人: 1.本人。 2.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由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人應備證件: 請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幫你查明資料後,直接辦理更正。 若係出生別欄位填錯,則應依規定提證明文件到戶籍地戶政所申辦。(詳細情形請先電詢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