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辦理印鑑證明?
【申請方式】 戶籍設於臺北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證明,申請方式如下(委任申請須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1、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受委任人(須當事人本人已申辦過印鑑登記並提供原本登記的印鑑章)。 2、短期出國戶籍尚未遷出國外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由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3、戶籍遷出國外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應備證件】 • 當事人親自申請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規費(1份新臺幣20元) • 委託他人申請(委任申請須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1、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亦可簽名) 2、委託人印鑑章、委託書(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之驗證始得辦理。提憑文件如係大陸地區製作,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臺公證處申請公證,並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予採認)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規費(1份新臺幣20元) 【注意事項】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2、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