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於114年9月9日(含)之後出生:
- 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
- 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臺北市,獎勵金申請期限如下:
-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國內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 完成新生兒初設戶籍登記(國外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備註:
-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勵金於10日內匯入帳戶(但3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
- 新生兒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 114年9月8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