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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您好孕】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的設籍時間怎麼算?

  1.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本市。
  2. 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並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本市者,亦視為前項之連續設籍於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