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期間)。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臺北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新生兒如於國外出生且有正當事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60日申請期限得延長為一年)
需符合下列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