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依據內政部訂頒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受理本國人民辦理印鑑相關業務,該規定並未規範印鑑證明之用途,僅規範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戶所僅負責受理民眾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之核發,使用用途則請民眾逕洽需用機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