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申請印鑑登記?
【申請方式】 戶籍設於臺北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登記,申請方式如下(委任申請須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1、申請印鑑登記由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或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2、短期出國戶籍尚未遷出國外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由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3、戶籍遷出國外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應備證件】 • 當事人親自辦理 1、應備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規費新臺幣20元(另:印鑑證明每份新臺幣20元) • 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申請 1、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亦可簽名)、當事人印鑑章、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正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規費新臺幣20元(另:印鑑證明每份新臺幣20元)。 • 當事人人在國外,授權國內親友申請 1、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亦可簽名)及當事人印鑑章、授權書正本(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驗證始得辦理;提憑文件如係大陸地區製作,應在大陸當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縣、市、區等涉臺公證處申請公證,並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予採認)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規費新臺幣20元(另:印鑑證明每份新臺幣20元)。 【注意事項】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2、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3、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