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並依該條例申報清理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或該條例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並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由申請人備齊相關表件送土地最大所在地之區公所轉本府民政局辦理祭祀公業法人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