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戶籍如未辦理遷出登記,得於回國後逕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辦;如戶籍已遷出國外又入國者,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同時請領新式身分證。
新式身分證照片規格如下:
(一)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不得配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
(二)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如係2年內,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惟如原身分證之相片掃描建檔日期逾2年者,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注意事項: 顏面損傷、屬重病者、植物人等特殊情形,得向戶政所申請身分證上免列印相片,惟仍須繳交相片或親至戶政所拍照,以建置影像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