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父母可約定未成年子女改從父姓或母姓,若約定不成,可至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從姓。
申請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應備文件:
-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 約定書(或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
-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 自104年7月1日起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但同時申請撤銷原改姓登記者,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注意事項:
-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須附繳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 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