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1.本人。
2.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由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 申請人應備證件:
1.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請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幫你查明資料後,直接辦理更正。
2.民眾申報錯誤:請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並提憑以下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詳細情形請先電詢戶政事務所)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