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權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一)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請戶政所催告遷至現住地。 (二)不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戶所得逕為遷至戶政所。 (三)遷出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為遷出事實發生後3個月又30日,以申請日期為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所才能逕為遷徙登記。 二、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可委託他人辦理,須附委託書)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狀(持分全部) (二)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