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廢止;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戶籍在本市可至本市之任一戶政事務辦理(戶籍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外,設籍於其他外縣市者,應至新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印鑑登記及申請印鑑證明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