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係協議離婚後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請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一)父母之離婚協議書(載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二、父、母係判決離婚,已由法院裁判由誰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一)父母之離婚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三、父、母係調(和)解離婚,法院已在調(和)解筆錄中確認由誰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一)父母之調(和)解筆錄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