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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旅外僑民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 申請資格
依據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點:「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中華民國國民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特訂定本作業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國民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辦理。法人之印鑑證明由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 應備文件
一、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授權書)須註明申請印鑑登記及(或)印鑑證明份數及使用目的(如原印鑑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二、如提憑文件係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電話:02-2175-7000)。
三、受委任人攜帶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當事人原登記印鑑章辦理。
四、受委任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