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改名?
注意事項: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3)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應附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本款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貼心小語: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