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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

一、寺廟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係屬財產處分,應依其組織章程有關財產處分規定辦理。如寺廟組織章程訂有「財產處分須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則寺廟應備齊下列相關表件送所在地區公所初審後函轉本局核辦,並經本局審核許可後始得辦理。

二、申請應備表件如下:

(一)申請書(函)正本。

(二)相關之會議紀錄正本(議決不動產設定抵押事項;並應加蓋寺廟圖記、主席及記錄印章)。

(三)不動產處分設定抵押財產清冊正本(須由造報人簽章,並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四)不動產貸款用途及還款計畫書正本(須由造報人簽章,並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五)不動產抵押部分所有權狀影本(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

(六)連帶保證還款書正本

以上除申請書(函)正本1份外,其餘各項1式3份。

三、上述應備表件及表件範例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申請類別(區公所)點選瀏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