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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可否編釘門牌?

依據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違章建築物所有權人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政所申請以地面層初編門牌,但地面層已編釘門牌者,不予核准: (一)有居住事實。(二)有設籍需要。(三)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四)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五)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適合人類居住,係指建築物內部應有寢具且其面積大小需可容單人床放置、炊具、衛浴設施等生活上之基礎設備及適度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者。第一項門牌,不得辦理申請增編、併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