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發稿日期:101年8月31日聯 絡 人:廖雪如聯絡電話:1999轉6218
近日有部分民眾為申請外籍幫傭或看護,至里辦公處要求里長開立共同居住證明,由於共同居住證明並非本市里長出具證明事項之一,且勞委會並無訂定里長開立「共同居住證明」之相關法律、行政規則或法令,因此與本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第5點「申請里長核發第二點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據,里長經查證屬實者,得核發證明書。」之規定不符,故里長無法據以開立證明書,而非里長不便民。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目前臺北市里長開立證明係依「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市里長出具證明之事項辦理,前開事項包括行動不便證明及清寒證明。除前述情形外,如仍需里長開立證明者,申請人須自行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據並經里長查證屬實者,里長才能據以核發證明書。
近年來曾見里民為申報所得稅、買賣國宅、申請無門牌違建物拆除發放救濟金或欲向銀行紓困等,商請里長開立扶養證明、無謀生能力證明、居住事實證明或經濟困難證明等;甚至出海捕魚、遭逢天災或家人在宅死亡時,也會請里長開立捕魚證明、災害損失證明或死亡證明。只是由於時代變遷、各項法令漸趨完備及行政技術提升,前開項目已經不在臺北市里長開立證明的作業範圍內了。
民政局黃呂錦茹局長建議,申請人可向原需求機關尋求其他替代方案。例如:里民申請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時,申請人應提出「居住證明」,但除了提憑里長據實開立之居住證明外,里民還可依自身情形提供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或水電費帳單等代替里長證明辦理。
惟里民如仍需前述已經不在臺北市里長開立證明作業範圍內的證明,又無替代方案時,申請人可自行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據並經里長查證屬實後,請里長開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