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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自治新里程未來門牌未依規定張貼或脫落未補製張貼要罰600元、私設門牌將罰5000元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稿單位:戶籍行政科
發稿日期:100年6月20日
聯 絡 人:科長 陳泉壽
聯絡電話:2725-6245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254


「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業於100年6月1日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由於都市建設突飛猛進,多元建築發展迅速,原「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於民國62年發布施行,已不符現況,致使門牌管理欠缺周延。例如對於門牌脫落的案件,僅能發函勸導住戶儘快申請補發,並無強制力,對於私設門牌也無法可管。因此這次門牌自治條例增定門牌脫落和私設門牌的罰則,如果市民所屬建築物門牌脫落經戶政所催告仍遲不申請補發張貼者,將處罰新臺幣600元;如果市民有建築物未申請編釘門牌,卻私設門牌張貼,將造成外界誤解,甚至產生糾紛,經戶政所催告拆除仍不拆除者,將可處罰新臺幣5000元,二者均可連續處罰。民政局希望藉由明定罰則,提高門牌張貼及辨向識址的功能,並加強住戶保管之責。

這次門牌自治條例也將「大道」列入道路區分原則,並將「大道」、「路」和「街」的長度,由現行500公尺縮短至300公尺,而道路命名原則也納入「本市舊有地名、紀念性文物或建築物名稱」(例如艋舺大道),「具有或型塑當地特色之名稱」等(例如經貿一路)以突顯本市城市特色。原本以元首、主義、國訓及大陸省分、都市、名山等命名原則將不再適用。

另民政局表示門牌自治條例的另一重大變革,為以往所有權人在辦理建築物戶數的增、併編時,直接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即可持核准函向所轄戶政所申請門牌增、併編。現增訂揭櫫於自治條例第11條第2項:「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始得申請主管建築機關增編戶數。」,將使門牌的增、併編條件更為嚴謹。同時對早期建物(如早期四層樓建物)門牌僅編釘基本號,非供公眾使用,且各樓層均有獨立之出入口及所有權狀者,授權由戶政事務所辦理該建築物門牌的增編。

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表示「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能順利通過三讀,除要感謝市府相關局處的意見提供及協助,更要感謝臺北市議會的諸位議員,於歷年來多次的審議及逐條探究與指導,使本自治條例能體現出條文精簡化、執行務實化的立法精神,讓道路命名及門牌的管理更能符合時代趨勢及周延性。黃呂錦茹表示,自治條例除有上面幾項的重大變革外,自治條例也將現行每隔15公尺張貼於各主要道路大樓樑柱外側門牌指標,同時納入自治條例中予以規範,以增加辨向識址之效。並明定門牌格式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現行使用逾20年綠白相間的鋁質門牌,民政局將會加入現代化元素,讓門牌更具活潑及美化市容效果。

另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因此「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設有罰則之規定,將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報請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