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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經營活動空間設施

中心簡介樓層簡介 │ 民政局經營活動空間設施及注意事項 │ 服務資訊營運現況交通資訊

 

樓 層使 用 用 途
11樓體育館(羽球場、籃球場)
10樓空手道教室跆拳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舞蹈教室桌球教室
9樓健身房
8樓813、814教室815教室816教室桌球室
4樓集會堂(主要出入口)401教室402教室
3樓集會堂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使用場地規定

共通性規定及重要事項
  1. 各場地內禁止飲食。
  2. 使用場地應遵守租借使用時間。
  3. 置物櫃僅限於租借時段使用,未取走之物品依「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遺留物作業規定」辦理。
  4. 為維護場地品質,禁止開火、烹飪、產生火花、氣體、粉末、染料及喧嘩等影響安寧之情事。
  5. 未經本中心許可,不可擅自接電,倘發生意外情事,由租借申請人(單位)負相關賠償責任。
  6. 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7. 為維護進出本中心民眾安全,除輪椅及嬰兒車之外,本中心大樓範圍內不得騎乘自行車、滑板(車)等。
  8. 倘無法配合本中心場地相關規定,請勿申請使用,避免發生爭議。
各類教室、集會堂及體育館之場地規定1.各場地之申請使用,經本中心評估使用情形及活動性質後,有權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人(單位)不得異議。
2.各場地僅提供現有之設備供申請人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材或物品應自備,場地使用完畢後請回復原狀。
3.活動相關之佈置、設備、物品其保管與安全事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4.場地超時使用,經本中心人員查獲,申請者須補繳1時段超時使用費,且超時使用以不影響下一場使用者之權益為前提,倘有影響,本中心有權立即停止超時使用者之使用。
5.為加強該中心場地之使用管理將不定期抽查:
(1)優待身分申請場地當事人,經抽查不在現場者,須當場追繳場地租借使用費之折扣優待。

(2)一般身分及優待身分申請場地當事人,經抽查不在現場達3次者,將撤銷後續未使用之租借時段,並於未來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3)場地被撤銷使用權者,於當年度12月底前,持場地收據正本及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至該中心1樓服務站申請剩餘未使用之場地費。

6.未經本中心同意,各場地內設施及環境,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或圖釘等方式張貼標語、海報、廣告或公告。禁止灑滑石粉及破壞活動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相關設備或公物之上,如有損壞等情事,申請(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7.各場地需接電或臨時安裝其他照明或電器設備時,申請人須於申請時表明並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架設。
8.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設備需自備。設備架設前須經本中心同意。其錄影、錄音或轉播行為如侵害他人權益時,由申請(使用)人自行負責。
9.使用場地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限,不得有設攤、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營業行為。
10.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有使用入場券者,入場券由申請人自行印製,並應經稅捐機關驗章及本中心驗印後,始得使用。如須製發出席證者,應先將樣張送本中心查照,以憑證入場。
11.集會堂週邊區域、舞台區、化妝區禁止進行繪景。具危險性或妨礙走道暢通之物品,本中心得隨時要求申請人移出。
12.申請人於使用時段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留置物一概視同廢棄物,另集會堂之廢棄物處理所產生之費用將由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不足時將對申請人追繳差額
13.不得損及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14.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15.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筵席。
桌球室及健身房之場地規定

1.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不依器材說明使用或不聽本中心現場管理人員勸導致器材損壞時,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2.不負保管私人物品之責任,若有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3.有下列病症或情形者,禁止進入使用:

   (1)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臟、周邊血管或腦血管疾病。

   (2)肺部疾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COPD)、氣喘或纖維囊腫。

   (3)代謝疾病:包括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IDDM)、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NIDDM)、甲狀腺失調或腎臟或肝臟疾病。

   (4)懷孕。

   (5)患有傳染性疾病。

   (6)健身房禁止12歲以下之兒童進入使用。

4. 請著休閒或運動服裝及運動鞋或休閒鞋(禁止穿黑膠鞋底、拖鞋、皮鞋、高跟鞋、木屐或不適合運動之鞋類),不得打赤膊、赤腳。另健身房使用跑步機者,必須穿著運動鞋。

5. 進入健身房請自行攜帶毛巾,並將器材上之汗水擦拭乾淨。有氧運動器材,單項單次使用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另健身房備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

6. 以先到先使用為原則,無預約服務,全面採使用悠遊卡付費方式,刷卡後使得入場。需自備足額悠遊卡(現場卡柱無加值功能)進出場皆須刷卡,依入場使用時間計費,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算。

7. 臺北市民及志願服務榮譽志(義)工和民生社區居民優待者、65歲以上長者優待身分者,須帶身分證及悠遊卡至1樓服務站辦理設定,身心障礙市民攜帶身心障礙手冊者可以免費使用,請主動出示證明。

8. 健身房使用重訓器材注意事項:

    (1)僅限於重訓器材區使用(有安全地墊),不得將重訓器材拿離該區域。

    (2)斟酌自身能力並小心輕放。

    (3)使用完畢後復歸原位。

9. 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以現場公告或管理員說明為準。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有下列情事者,處理情形如右列:
  1. 實際使用與申請時名目或內容不符者:立即終止使用,不予退費。
  2. 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立即終止使用,不予退費。
  3. 不遵守場地使用規定,經勸導不聽者:立即終止使用,不予退費。
  4. 未依規定補繳超時使用費者:撤銷後續未使用之租借時段,並於未來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5. 破壞場地之清潔、軟硬體設施設備、安全或秩序等情節重大者:立即終止使用,且暫停下1次使用,不予退費。
  6. 從事違法情事、妨害公序良俗者:立即終止使用,不予退費並報警處理。
  7. 損壞建築物或致人身危險,其情節重大者:立即終止使用,不予退費並報警處理。撤銷後續未使用之租借時段,並於未來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8. 假借本中心名義進行不實及不當公開資訊傳播者:立即終止使用,不予退費。撤銷後續未使用之租借時段,並於未來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或本中心相關規定最終解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