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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改名?

  • 申請人:
  1. 本人
  2.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 申請應備證件:(依據姓名條例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2. 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並提憑以下文件之一,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申請: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3)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應附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本款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7)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注意事項:

  1. 所附繳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另請提供其他非同戶關係人戶籍資料以利隨同變更。
  2. 另須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請攜帶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3. 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貼心小語: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