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戶籍行政科發稿日期:104年9月15日聯 絡 人:科長 洪進達聯絡電話:2725-6245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245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合併選舉訂於105年1月16日(星期六)投票,由於二種選舉合併辦理,其選舉區及居住期間的規定不同,也造成選舉權的差異,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是要在選舉區內繼續設籍居住6個月以上,而立法委員選舉人是4個月以上。為此,民政局特別設計選舉懶人包,讓市民能快速了解這次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權設籍時間的差異,並注意相關選舉權,別讓權益睡著了!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法令規定,民國104年7月16日以前(含當日)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籍且未受監護宣告的公民才有選舉權。所以,若是於戶籍出境遷出後之恢復戶籍或是在臺初設戶籍也須在投票日前6個月即104年7月16日以前(含當日)恢復戶籍或初設戶籍者,才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但是,如果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已辦遷出國外登記尚未恢復戶籍者,可以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在規定申請登記期間104年9月16日至12月7日,向最後遷出國外時的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投票。經戶所核准登記者,投票當天應憑本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票。
另外,立法委員選舉人必須是今年9月16日以前(含當日)在臺北市設籍並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未受監護宣告的公民,但因臺北市區域立委共分為8個選舉區,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11月13日(含當日)發布立委選舉公告後,遷入不同選舉區者,則遷出、遷入兩地均無區域立委選舉權。但原住民立委的選舉人除須具有山地、平地原住民身分外,其與全國不分區(政黨票)立委選舉人,均是以全國為選舉區計算其居住期間,亦須今年9月16日以前(含當日)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籍並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