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劃設「第五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事項暨修正「第一期至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5年1月13日北市環空字第1153032581號函、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暨環境部114年12月2日環部空字第1140024869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修正第一期至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5年1月1日施行,第五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分2階段分別於116年1月1日及117年1月1日施行,相關管制資訊可至本局空氣品質維護區網站(https://taipei-aqmz.gov.taipei/)查詢。



